屏東縣醫師公會

轉知全聯會函所轄醫療機構,若民眾收據遺失請求補發,得僅提供存根聯、副本影本或開立費用證明,並得依其成本收取相當之行政費用最後更新時間:114/04/30發佈時間:113/05/24

主旨:惠請貴會協助轉知所轄醫療機構,若民眾收據遺失請求補 發,得僅提供存根聯、副本影本或開立費用證明,並得依 其成本收取相當之行政費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醫療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 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醫療機構應逐次開 立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收據乙份給就醫病患,若民眾請求 多份收據或因收據遺失請求補發,醫療機構得僅提供存根 聯或副本影本或開立費用證明。

二、開立補發相關之證明時,醫療機構得依其成本收取相當之 行政費用。若地方衛生局有公告該項目之收費標準,則依 其標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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