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地方政府衛生局及食藥署執行管制藥品實地稽核,查獲涉有缺失者339家次,其違規項目前10名依序如下:
(1)簿冊未依規定登載、登載不詳實。
(2)未依規定定期申報收支結存情形。
(3)未依藥品調劑規範作業。
(4)使用過期管制藥品。
(5)使用管制藥品病歷未登載、登載不詳實、未簽章。
(6)未設簿冊登載管制藥品收支結存情形。
(7)專用處方箋未由領受人簽名領受。
(8)處方第一至三級管制藥品未開立專用處方箋或專用處方箋登載不全。
(9)非藥事人員調劑、藥劑生調劑麻醉藥品。
(10)管制藥品簿冊、單據、處方箋未保存5年。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應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之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醫師應合理處方管制藥品,切勿應病人要求即開立藥品,或為規避健保查核轉而開立全自費處方(尤其是鎮靜安眠類管制藥品),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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