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並新增第二十九條條文,定明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眷屬,於符合特定永久居留及合法居住年限等條件後,得申請長期照顧服務。爰依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授權,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作為前述人員申請長期照顧服務之法源依據。
鑑於本法第二十九條所定服務對象與給付內涵,與現行長期照顧服務給付標準具高度同一性。為確保法制體例統一,避免相同給付事項散見不同法令而導致適用歧異,爰將相關規範整合於本辦法,以落實本法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之原意,確保符合條件對象之長照權益保障與我國國民享有同等待遇,體現法律適用之衡平原則。
另考量外國人才及其眷屬申辦服務之資訊可近性,本辦法採簡政便民架構,整合申請資格、作業程序及給付基準於單一法規,俾利當事人明確知悉權利義務,無需於多部法令間反覆檢索。透過程序整合設計,除提升行政效率外,亦增加外國人才申請服務之便利性,建構更為友善之留才環境,爰訂定本辦法,共計六條,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申請長期照顧服務資格。(第二條)
三、定明申請文件及查對資料之配合機關。(第三條)
四、申請人申請長照服務及給付,準用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第四條)
五、定明申請人因回復或歸化我國國籍而身分轉換者之權益保障。(第五條)
六、考量相關機關及單位需擬訂配套措施及配合本法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爰訂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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