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3月25日衛部照字第1151662509號函辦理。
二、依特管辦法第25條規定略以,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且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二小時,並取得證明,先予敘明。
三、查台灣整形外科醫學會、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已涵蓋衛福部108年5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81663112號公告「特管辦法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訓練課程及手術案例認定要點」之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訓練內容,且超過32小時所定要求。爰有關特管辦法115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者,得認列其專科醫師訓練符合特管辦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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