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衛生福利部委任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再生醫療細胞操作場所查核及許可等管理事項,爰自115年1月1日再生醫療法施行日起由該署受理再生醫療細胞操作許可業務,申請須知(含附件)及 Q&A等相關資訊請自該署網頁下載(路徑:首頁>業務專區> 藥品>再生醫療製劑管理專區>人體器官與細胞保存庫及細胞操作之許可與管理)。原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取得細胞製備場所認可者,依旨揭辦法第11條規定,無須重新申請細胞操作許可,惟前揭認可函所載事項倘自 115年1月1日起涉旨揭辦法第8條及第9條之變更、展延及其相關事項,應依規定向該署提出申請。
二、該署預計於115年第二季前辦理旨揭法規說明會,屆時相關資訊亦將公布於該署網頁,敬請踴躍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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