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醫師公會

健保署114/7/17(星期四)「全國性醫療費用資訊平台暨聯合審查說明會」會議資料最後更新時間:114/08/18發佈時間:114/07/18

醫療法第21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 現行衛生局核定資料分散在22縣市,衛生局及醫療院所官網難以查詢

• 相同醫療費用收費申請,必須分別在22縣市由轄內醫院各自申請,且申請表單、文件資料、申請流程沒有統一標準,對申請者準備資料上相對複雜

目前由中央建立「全國性醫療費用資訊平台」,簡化流程以解決廠商各地奔波之苦,健保署114/7/17(星期四)召開「全國性醫療費用資訊平台暨聯合審查說明會」,會議資料可於本頁面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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